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保持和进一步发展学术交流,本着在培养和评定高级科研人员方面继续开展合作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位证书。
第二条
白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中方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士、硕士、科学副博士(哲学博士)和科学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第一、二、三条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授权机构的名单及其以后的变化。
第五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将交换上述学位证书的样本。
第六条
本协议所规定的对各类学位证书的承认将保证上述证书持有者在双方国家境内进一步深造时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解除对证书持有者在双方国家境内进一步深造的其它一般性要求。
第七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各自在学位证书的名称及其颁发标准方面所发生的变化。
第八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根据其早先签订并业已生效的其它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双方经协商,可对本协议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评定委员会,可就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问题签订相应的议定书。
第十一条
对双方在本协议的执行或解释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缔约任何一方欲终止其效力,应以外交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协议自另一方收到照会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后,其各项规定将继续适用于协议终止前颁发的上述条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此之前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深造者。其所获学位证书将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予以承认。
本协议于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明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以俄文文本为准。